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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某经过百般挫折,终于联系上了钱某,但是钱某一直不给钱,并表示如果黄某少要一部分,则才会给钱。黄某对此气愤不已,毕竟是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,怎么能说少就少呢,因此坚决不同意,并下定决心开始走法律程序。经过多方咨询,黄某最终联系上本所律师,本所律师了解相关情况后,当即表示此案可以处理。虽然缺乏一些证据,但是可以通过后期补齐,待证据齐全后,完全可以起诉对方,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。
办案意见: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,第一时间成立了案件研讨组,组织了其余四名律师共同讨论处理此事,最终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案。首先,本所律师为黄某编辑相应的信息,让其与对方联系套取对方的话语,收集相应的证据。其次,本所律师让黄某联系肖某,说服肖某与步某联系,收集相应的证据,确认相关事实。最后,待证据收集齐全后,本所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诉讼过程中,本所律师也一直以律师身份与钱某进行联系,希望能让钱某提前还钱,
结 果:后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,最终全部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,此事得到圆满解决。
法律依据:《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(五)项的规定,认定无效:(一)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;(二)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;(三)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”。第二条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,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,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,应予支持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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